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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1-08 15:48:3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13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鳌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做好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平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拆迁范围内(以拆迁红线图为准)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鳌江镇旧城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鳌江镇旧城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拆迁人是指鳌江镇旧城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被拆迁人是指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一)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证件上记载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拆迁范围内店面房指直接临商业街底层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店面房)。改建前的古鳌南路、胜利街、殿后街、菜场街、恒春街、加会里巷确定为商业街。

被拆迁店面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证件记载认定的建筑面积上注明的宽度乘进深计算,房屋进深不足6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6的按6计算。

被拆迁底层房屋山墙直接临商业街的,按房屋自然朝向宽度乘临街开设门面净长度计算店面房面积,其长度不足6按实际长度计算,超过6的按6计算。

(四)店面房类别划分

1.拆迁前店面房划分为:

一类店面房:古鳌南路(189)

二类店面房:菜场街(276号、171),殿后街(555),恒春街(1-3号、3号、5号、7号、7-1号、7-2号、13号),胜利街(2号、2-1号、4号、6号、6-1号、8号、10号、14号、14-1号、14-2)

三类店面房:加会里巷(232号、1号、515号、3545)

2.安置店面房划分为:

一类店面房:新河路(暂名、下同);

二类店面房:胜利路、恒春街、菜场街;

三类店面房:新华街、滨河街;

具体见总平方案。

(五)被拆迁房屋为一层的住宅(不含店面房连住宅),按建筑面积增加50%的标准补偿及安置;被拆迁房屋为二层楼房的(不含店面房连住宅),按建筑面积增加10%的标准补偿及安置。

(六)被拆迁村(居)办公室、老人活动场所和其他各种公共公益性房屋,按不少于被拆迁房屋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不补差价,可以提前定位。如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超购价购买。

(七)拆迁范围内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不实行产权调换,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八)拆迁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九)被拆迁人不论选择何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腾空移交拆迁人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修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拆迁人。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按附表4执行)。

1.被拆迁人安置高层、小高层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为36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延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双倍支付,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临时过渡期顺延。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计发。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搬家费按1次计发。

2.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予计发。

四、货币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其它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装修补偿+搬家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同时向拆迁人移交有关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在规定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拆迁人的,拆迁人在接收房屋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拆迁人在全额支付被拆迁人补偿款后,方可拆除房屋。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

五、产权调换安置

(一)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原则上在改建区域内就地安置。

(二)对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原房面积和安置新房面积相同的,按安置价结算,安置套型内超出原房面积,按超购价结算,超出安置套型外的面积按商品价结算(见附表3)。

(三)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四)住宅房产权调换

1.拆迁住宅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可认购1套商品房住宅(具体认购新房面积标准见附表1)。住宅房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原则上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结算。

2.每自然间(套)或合并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可以认购两套安置住宅房。认购第一套安置房剔除原房面积,剩余原房面积(参照附表1)认购第二套安置房面积。

3.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认购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40平方米以上(不含40平方米)按超购价结算。

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

1)已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2)已经县总工会批准为特困救助的家庭;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五)店面房产权调换

1.店面房的安置按同类别安置为原则,同类别店面房不够安置的,可安置其它类别的商业用房,差价按评估价差结算(店面房协议签定类别、安置房源计划见附表2)

2.被拆迁店面房宽度不足2.6或者店面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不能认购同类别的店面房,由拆迁人降低等级安置一间店面房。

3.安置店面房价格结算。拆迁原房面积和安置新房面积相同的,按安置价结算,超出原房面积按超购价结算。

(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款转为认购新房前期预交款。根据与拆迁人签定安置协议应交纳的新房认购差价款,新房基础完成时交纳总差价款的30%,新房结顶时再交纳总差价款的50%,余款在新房定位结算后一次性交清。

六、拆迁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管部门有关政策取得房屋产权后,由拆迁人对其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非住宅公房的,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服从规划布局,按拆迁房屋功能外迁安置。

七、无权属证书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

(一)拆迁1986123119941231(以1994年规划部门现状图为准)期间建造的违章违法建筑,由被拆迁人提供有关资料,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认定后予以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房屋在19951120051231之间(2005年鳌江镇地形详图为准)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章违法建筑经由被拆迁人提供有关资料,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认定后予以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70%给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三)被拆迁人房屋在200611(含)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章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及安置新房销售价格的标准按附表3、附表4执行。

九、拆迁房屋评估、协议签订与安置

(一)房屋评估

1.房产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不少于两家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确定。

2.被拆迁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必要的资料,并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拆迁房屋的现场勘查。评估机构评定的评估结果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的依据。

3.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依据、结果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二)协议签订

1.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 拆迁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腾空移交时间、补偿费支付时间、协议生效条件等。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按政策可购买的新房面积、认购新房价格及差价款交纳的时间方式、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生效条件等。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条件: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旧城五期改建范围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率达到98%以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如签订率未达到98%的,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必要资料,由拆迁人统一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

6.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且按通知时间顺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协议生效后,按每间(自然间)奖励三千元;按时腾空的每间(自然间)奖励二千元。单位房按时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奖励20元;按时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

(三)新房安置定位

1.拆迁人要根据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对认购相同住宅面积标准的或相同类别店面房的被拆迁人,分别按照新房认购定位顺序号组织参加新房抽签定位。

2.新房认购定位顺序号,按照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在规定期限内按时交纳房款的,抽签定位顺序号并列为1号,参加新房定位抽签。

3.如果被拆迁人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的,不按规定期限交纳房款的,抽签定位顺序号并列为2号,参加新房定位抽签。

4.新房交付后,水、电,电视、通讯等报装手续由安置户自行申请报装,费用自理。

十、本细则由鳌江镇旧城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置住宅新房面积标准

2.原店面房协议签订类别和安置房源对照表

3.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新房预售价格表

4.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基准价

5.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重置价格

6.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成新率(%

7.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8.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9.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其他因素调节系数(%

10.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装修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1

安置住宅新房面积标准

 

原房面积

30-50

50-70

70-90

90-110

110-130

130-150

认购面积

60±10

80±10

100±10

120±10

140±10

160±10

 

附表2

原店面房协议签订类别和安置房源对照表

 

拆迁路段

协议签订类别

安置房源地段类别

古鳌南路

一类

新河路

胜利街、菜场街、殿后街、恒春街

二类

胜利路、恒春街、菜场街

加会里巷

三类

新华街、滨河街

说明:优先、补充房源具体安置方案届时另行通知。

附表3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新房预售价格表

 

 

  

安置价

(/平方米)

超购价

(/平方米)

商品价

(/平方米)

  

营业房

新河路

32000

35000

38000

 

1.具有特殊结构功能的,结构差按实调整(二层商业用房或办公楼等)。

2.多层楼层调整价格原则趋为零,由旧城指挥部测算确实,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胜利路、恒春街、菜场街

20000

22000

28000

新华街、滨河街

12000

13800

16800

多层住宅

 

4380

4680

5680

高层住宅

 

5350

5650

7300

辅助房

 

4680

 

 

 

附表4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基准价

 

住宅、办公、工业、其它用房基准价                               营业用房基准价

高层住宅

基准价

小高层住

宅基准价

多层住宅

基准价

办公用房

基准价

工业用房

基准价

其它用房

基准价

 

路段

营业用房拆迁安置

地段座落

营业用房基准价

7300/m2

5800/m2

4380/m2

3900/m2

另行确定

另行确定

拆迁

路段

一类:古鳌南路

二类:胜利街、菜场街、殿后街、恒春街

三类:加会里巷

一类:32000/m2

二类:20000/m2

三类:12000/m2

安置

路段

一类:新河路

二类:胜利街、菜场街、恒春街

三类:新华街、滨河街

一类:32000/m2

二类:20000/m2

三类:12000/m2

说明:

1.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等费用按《平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房屋搬家补助费按5/m2标准补助,每户一次补助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助。

3.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5/m2标准补助,营业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一类15/m2/月,二类12/m2/月,三类10/m2/月标准补助。

4.基准价以房屋多层新建框架结构为标准,小高层和高层需另补结构差价。

5.工业用房、其他用房安置以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置。


附表5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m2

 

钢混高层

钢混小高层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

 

1800

1500

830

700

600

现场评估

 

附表6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成新率(%

 

建造年代

1967

(含)前

1968-1969

1970-1979

1980-1989

1990-1999

2000-2009

成新率

58

59-60

61-70

71-80

81-90

91-100

注:1.简易房使用年限为10年、成新计算按现场实际评估。

2.成新率参照年限折旧法折旧。

附表7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层次

总楼层

3

1

4

6

5

11

3

1

4

4

4

 

2

0

2

 

 

 

1

0

1

0

 

 

0

0

 

 

 

 

0

 

 

 

 

 

说明:

1.多层成套房按上述层次差价率标准来计算。

2.落地房层次差价率按零计算。

3.高层、小高层层次标准层:楼房总层数为偶数时除二加一的层次为基准价标准层、楼房总层数为奇数时中间层次为基准价标准层。

4.高层、小高层层次差价率:楼房总层数≤21层时,每升一层或每降一层增减80/m2,楼房总层数≥22层时,从22层(含)起开始递增50/m2,至32层止。其它层次及顶层按实际评估操作。


附表8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结构主方向

差价率

说明:

1.每个正方向的左右各45度范围内为该主方向朝向。

2.主方向房屋是边间的上浮0.5%,是落地房独立间的上浮0.75%

坐西朝东

0.5

坐北朝南

1

坐东朝西

0.5

坐南朝北

0

 

附表9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其它因素调节系数(%

 

路段

房屋坐落

住宅

营业房

办公、工业、

其它用房

备注

拆迁路段

拆迁范围内房屋

7

12

7

 

安置路段

新河路、胜利街、菜场街、恒春街、新华街、滨河街

0

0

0

 

说明:1.双面临街或临街巷底层用房的拆迁、安置区位系数以实际地段评估确定、加权范围在11.4系数。

2.住宅(底层用房)、办公、工业、其它用房拆迁的区位系数按1计算。住宅(底层用房)、办公用房安置的区位系数按1计算,工业、其它用房安置的区位系数以实际安置地块重新评估确定。


附表10

鳌江镇旧城五期改建工程房屋装修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质量标准

补偿单价

说明

防盗门窗(罩)

不锈钢可拉式

200/m2

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配套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标准外的项目不予补偿。

不锈钢固定

120/m2

普通钢(管)筋可拉式

80/m2

普通钢(管)筋

50/m2

墙纸

 

15/m2

墙面油漆

 

16/m2

喷塑

多彩

15/m2

马赛克

瓷质

30/m2

陶瓷砖

 

30/m2

抛光砖

80cm×80cm以下

50/m2

80cm×80cm或以上

80/m2

不锈钢包柱

钢混结构木龙骨

250/m2

宝丽板

贴墙面或吊顶

50/m2

三合板

油漆

50/m2

 

30/m2

吸塑板

 

25/m2

水磨石

嵌钢条彩色

40/m2

嵌玻璃条

30/m2

强化复合地板

普通档

60/m2

中高档

120/m2

实木地板(木砖)

普通档

(木砖:每块长度50cm以下)

180/m2

中高档

(木砖:每块长度50cm以上)

300/m2

大理石

无形状花岗岩

15/m2

普通花岗岩

50/m2

中、高档

80/m2

座便器

分体式

100

成套

250

洗脸盆

普通固定

50

中高档

100

浴缸

(元/套)

200

化粪池

一立方米以上

200

吊柜、壁柜

立面面积

120/m2

电话

移机费用(门)

38

宽带

移机费用(门)

58

水表

安装费用(一表)

600

电表

安装费用(一表)

300

有线电视

安装费用(一证)

350

砖围墙

墙体完好,立面面积

60/m2

方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立面面积

80/m2

无形状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立面面积

20/m2

水井

面径在25cm以上

200

百径在25cm以上

150

水泥道坦

砼厚度在5cm以上

30/m2

砼厚度在5cm以下

20/m2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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