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办事指南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以及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四)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汇总后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住房救助的竣工验收工作要在当年的12月份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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