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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26 09:59:13
 

关于贯彻实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格)

 

各县(市、区)房管局、鹿城区物管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处: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1日起实施。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房发[2004]127号)的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在进一步深入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同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资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资质的核定(审批)。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我局申请资质:

1、申请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文件(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签署证明意见);

2、填妥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3、营业执照(经发照机关盖章的复印件或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校对后退回);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

4、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含企业经理、副经理、管理处主任和管理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8、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由温州市房管局核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三级资质的核定。

符合《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三级资质条件的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持下列文件向我局申请三级资质核定:

1、申请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文件(经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签署证明意见);

2、填妥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3、营业执照(经发照机关盖章的复印件或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校对后退回);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7、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物业项目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包括:

1)暂定三级资质期间物业管理经营状况(并提供财务报表);

2)企业获得的荣誉称号;

3)企业内部机构(部门)设置,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情况,以及企业其他规章制度。

(三)一、二级资质的核定。

符合《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可以持“省建设厅建房发[2004]127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分别向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核发一级或二级资质。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e.gov.cn)下载。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htpp://www.zjjs.com.cn)下载。

(四)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三级资质和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我局。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核定的材料,由企业送我局统一上报省建设厅。

四、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根据省建设厅建房发[2004]127号文件关于对原已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并换发证书的规定。对各级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和换发证要求:

(一)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企业,按省建设厅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三级、暂定三级资质企业,持本通知第3条第2项规定的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于810日前报我局重新核定相应等级资质并换发证书。

五、资质证书的年检与管理。

(一)资质证书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二)三级资质证书的年检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持填妥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统一报我局按《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处置。

未满一年的资质证书不需参加年检。

(三)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发现有违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级、暂定三级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上述要求,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外地来温承接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来温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或在温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校对后退回);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校对后退回);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领取执照后1个月内提供原件、复印件,原件校对后退回);

4、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从业人员名册;

5、在温从事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外地来温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主动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资质证书;

(二)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跨区域承接和经营物业管理项目的,按本通知第6条执行。

(三)原《温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451日起作废。

 

 

附件: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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