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房产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营造优良的政务环境,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职责、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提升队伍素质,进一步增强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全力推进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工作准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是全局的领导核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局的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我局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各种精神。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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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实行局党组书记和局长负责制,局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和副局长协助配合。
第六条 局其他领导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领导,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主任、科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副科长(以下简称“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科室其他副主任、副科长协助科室主要负责人按分工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各科室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主动沟通,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全局工作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持坚定、务实、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局及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一条 适时向上级机关提出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建议和意见,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局起草拟订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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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十三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 局行政许可事项应公开许可依据、许可程序、办事方式和许可结果,局授权行政审批中心房管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政策和按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均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相关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高度重视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书面意见,认真及时予以办理,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积极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属单位及各乡镇房管所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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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行政执法效能和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如实向县纪委反映。
第二十二条 推行行政负责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章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二十五条 全局工作人员应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纪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七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实行局党组会议、行政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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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主要是指局党组会、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一)局党组会:局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局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1、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各部、委、办、厅、局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讨论决定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工作人员的调配等工作。
(4)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及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6)需提请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2、有关要求:
(1)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也可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凡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研究的问题,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周送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议题,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把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局党组会由局党组成员参加,局办公室主任、秘书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特殊情况可邀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局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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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3)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4)局党组会议由秘书记录,会议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每次会议记录应由局办公室主任和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的局党组副书记审阅后存档。
(二)局党组民主生活会:
1、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每年召开一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2、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局办公室应事先做好征求意见及反馈工作,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3、局党组成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重大部署,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改进思想作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
4、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局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记录按要求上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和县直机关工委。
5、局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倾听意见,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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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局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局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书记或指定专人主持。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会,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1、主要任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精神。
(2)定期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社会热点问题。
(3)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局党组成员及全局党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4)及时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基层所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
2、有关要求:
(1) 理论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必要时理论中心组学习可扩大到机关中层干部。由局办公室主任牵头制订每年学习计划。
(2)会议议题和时间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书记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提前三天将学习内容、讨论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各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其他工作并按时到会。
(3)局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次局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出席率和每位成员的年出席率不得低于85%。
(4) 理论中心组成员学习以自学为主。各成员要按照学习计划妥善安排自学,并在专用学习笔记本上认真记录心得体会。
(5)每次集中学习,要安排专人作中心发言。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理论报告。与会人员要围绕讨论议题,交流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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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6)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由秘书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会议主要是指局长办公会议、分管领导例会、中层干部例会和所务会。
(一)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1、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上级部、委、办、厅、局及县政府有关房管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研究房管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房管事业发展规划及房管工作改革措施。
(3)研究决定年度工作目标、各项政策计划、年终目标考核总结。
(4)讨论决定具体工作审批、撤销、报批等事项。
(5)讨论决定我局年初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以及经费支出达1万元以上的会议预算和1万元以上预算资金的使用方案。
(6)研究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局的请示、报告。
(7)讨论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2、有关要求:
(1)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把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3)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分管领导参加,局办公室主任、秘书列席,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分管领导因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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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局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有表决时,其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局长办公会议由秘书担任记录,会议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分管局长核稿后交由局长签发存档。
(二)分管领导例会:分管领导例会由分管领导主持和召集,下属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主要任务:
(1)传达国家、省、市房地产管理方面有关精神;
(2)研究部署具体的业务工作;
(3)各科室汇报近期工作,交流经验;
(4)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有关要求:
(1)各职能科室需提交例会研究的问题,应提前一天将议题报分管领导;需要讨论审定的文件,应预先送讨论稿;涉及其他科室的问题,应事先主动通气,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2)分管领导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集。
(三)中层干部例会:中层干部例会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和召集,各科室、直属单位、房管所、公司负责人参加。
1、主要任务:听取有关负责人汇报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成绩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2、有关要求: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把会议召开的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汇报材料要统一上报到局办公室存档。
(四)所务会:所务会由各所所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各所工作人员,联系领导可视情况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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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任务:考评一周目标完成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房管工作的规定、要求,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讨论研究其他有关事宜。
2、有关要求: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九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的决策顺利贯彻执行;要健全完善局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更好地发挥局党组在全局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维护大局,严守纪律,防止个人专断和各自为政,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三十条 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局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局党组成员或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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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原决定相悖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成员个人代表局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事先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同意。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加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提请局研究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事情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事情应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公共决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监察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努力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文,由局党组书记或由其委托局党组副书记签发。以局名义发文,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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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后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收发文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局办公室根据收文内容,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同时转相关处(室、局)办理。局发文件必须经局办公室核稿,其中涉及到房地产规范性文件发文必须经法制科核稿后,才能报送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核人也应签署“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章 端正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二条 宣传报道局领导讲话,包括讲话的摘要和消息,须送局领导本人审核同意。新闻单位对局工作的采访、专访和宣传等活动,应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签订保密承诺书。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生泄密事件且情节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视情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赴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人员出差、出国、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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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局长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其他局领导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科室负责人出差、出国、休假,应向其分管的领导报告;工作人员出差、出国、休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报局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接受各类媒体采访或供稿,须经局长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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