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房产管理局公告

 

    经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平阳县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参照《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执行,将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售房”系统)将于3月1日开始开通。房开企业应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向市房管局申请公司销售帐号,取得公司销售帐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通过“平阳房管”网站登录“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各项操作。

    2、2008年3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公开销售。购房者可以登录“平阳房管”网浏览房源信息。

    3、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销售完毕的,分批次全面纳入“网上售房”系统进行销售。

    2008年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自3月1日起首批纳入“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公开销售,其中还没有上报楼盘表的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楼盘表信息于2月27日前上报,其楼盘房源信息将在“网上售房”系统开始的同时予以公开公示。对公示的楼盘房源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材料与房管部门联系调整。

    4、在2008年1月1日至2月底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2月27日之前)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进行备案登记,已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2月27日之前)把名单送到县房管局综合科,否则此类房源将作为可售房源纳入“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公开销售。

    5、从2008年3月1日起,已实行网上销售的项目停止使用印刷体《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办法》的要求,使用“网上售房”系统进行填写和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房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备案登记和不作产权登记发证的依据,购房人也可以拒绝接受并进行投诉。

    6、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办法》规定自留的房源,三个月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销售”系统会自动将其转为公开销售。在2008年3月1日前已经开盘的项目,如有自留房源从2008年3月1日开始计算时间。

7、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将名单、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提交房管部门验证和登记。

8、商品房户室号一律由县诚信房产测绘公司统一编制,房开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必须按统一编制的户室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